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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项目公告

文章作者:行政人事部 文章来源: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4-14 浏览次数:10928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项目公告

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2023ZBXJ012

出租方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期限

公告期: 2023 年414 09:30起至2023 年5417:00止。

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

类型

结构

面积(m2)

租期(年)

租金底价 (万元/年)

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

场地

/

1000

1

2.4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内,具体位置、面积范围、涉及标的的使用情况须现场踏勘时向出租方咨询清楚。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无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出租方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场地租赁费用包含充电费3000元(叁仟元整)。

租赁

用途

要求

1、意向承租方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场地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意向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意向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按照出租方要求,需承租方投放8台电动玩具车,活动区域为儿童乐园中央广场到小火车站台。

3、其他承租要求: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租赁期要求

(一)现场踏勘

1、本次出租标的场地按现状出租,以实际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合同签订及场地移交

1、承租方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等。

2、场地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无偿交还出租方。

(三)物业管理

1、租赁期内,租赁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承租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租赁期内,全部租赁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承租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出租方协助。

3、承租方应积极维护该场地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承租方须遵循统一的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出租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出租赁范围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出租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承租方违约。

(四)租赁管理

1、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赁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赁费用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租赁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装潢和使用场地不得损坏出租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场地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4、租赁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承租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5、租赁期内,租赁标的必须由承租方本人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标的及与他人合作经营。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可无条件收回场地,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租赁期内,因使用场地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承租方自行协调解决。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或拒绝接受出租方检查的,均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与承租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承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租赁期内,租赁场地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全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承租人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维护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五)承租方自中标公告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租赁价款支付:通过场地租赁,签订租赁协议,租期1+2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租赁满后评价结果合格并经承租方同意,可续签下一年合同,续签不超过两年。租金按照1年一次性支付,先支付后使用,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壹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与租赁费一并转账支付。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交易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承租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承租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承租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承租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承租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方。

如不足3家报价,则流标处理;

如产生3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方中有优先承租权方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承租权方确定为承租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方中无优先承租权方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方)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须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且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资格审查材料。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3 年5 5 14:00 --14:30

2.送达地点:以书面形式递交至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有巢接待中心会议室

(四)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23 年55 14:30 :。

2.开标地点: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有巢接待中心会议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拒绝接收。

意向承租人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承租人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综合部,联系电话:0551-6366327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董工,联系电话:13696502332/0551-6366327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13739276772/0551-63663272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综合部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

2023ZBXJ012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项目编号:某编号)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投标人授权代表,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参加招标的无需提供授权书,仅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附件3:

致: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方为对出租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出租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出租公告及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中标公示结束之日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4:报价单封面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2023ZBXJ012

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5

项目名称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2023ZBXJ012

意向承租人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元/年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为首年租金,租期内的租金递增情况按公告要求执行。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合同

 

出租方(甲方):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包河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场地提供给乙方作为电玩车租赁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项目座落于合肥市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儿童乐园内 活动区域为儿童乐园中央广场到小火车站台,场地面积约 1000 平方米,该租赁场地用途为  电玩车租赁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场地使用期限

场地租赁期限自2023年 月 日起至2023年 月 日止,计1年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租赁满后评价结果合格并经承租方同意,可续签下一年合同,续签不超过两年。

第三条:租赁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年租赁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场地租赁费用包含充电费3000元/年。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2、租赁费用每1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租金,计:( )。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使用时,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壹万元整,与租赁费用一并支付。

2、如乙方租赁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场地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赁费用后,应于10 日内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租赁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场地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场地收回

1、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场地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场地使用期间的场地、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电费除外)。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场地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

第七条:场地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场地使用期间,乙方对租赁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租赁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场地不得损坏出租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场地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场地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场地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场地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租赁期内,租赁场地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场地主体结构的维修。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5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场地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场地证明等相关材料。但对于乙方是否能够办理相关证照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仅对场地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场地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场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场地和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赁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场地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租赁期内,全部租赁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承租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出租方协助。

7、租赁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租赁场地范围内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租赁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租赁时间结算租赁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租赁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场地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不支付或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15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场地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场地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租赁该场地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场地,合同期限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场地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退还已缴纳的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当年度壹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如因该场地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场地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已缴纳的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不予退还,并向甲方支付当年度壹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300/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300/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租赁场地对应的场地,甲方在租赁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30日内将租赁场地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租赁场地进行租赁,乙方若愿意继续租赁,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租赁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租赁场地的租赁权享有优先租赁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场地。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租赁期内,经营活动不允许占道经营,不允许私自联系供货商占道促销,户外桌椅摆放需由景区管理方确认同意;

2、所销售商品名录及价格需报备至景区管理方,如有与景区内自营商品重复的,售价需经景区管理方确认一致,不可恶意竞争,如遇突发事件需服从景区管理方统一管理;

3.租赁期内,租赁场地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全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承租人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维护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5甲方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政策(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等)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包河区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1.8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2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前述地址联系方式为乙方书面确认,如有变更请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及相关部门(含司法机关)对乙方发出的书面函、法律文书以邮政快递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

 

 

 

方:    (单位盖章)               乙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时间:年月日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项目公告

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项目意向承租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内容

说明及要求

项目名称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2023ZBXJ012

出租方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期限

公告期: 2023 年414 09:30起至2023 年5417:00止。

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

类型

结构

面积(m2)

租期(年)

租金底价 (万元/年)

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

场地

/

1000

1

2.4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内,具体位置、面积范围、涉及标的的使用情况须现场踏勘时向出租方咨询清楚。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无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出租方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方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场地租赁费用包含充电费3000元(叁仟元整)。

租赁

用途

要求

1、意向承租方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场地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意向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意向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按照出租方要求,需承租方投放8台电动玩具车,活动区域为儿童乐园中央广场到小火车站台。

3、其他承租要求:不得从事有碍游客参观游览的、涉及危险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租赁期要求

(一)现场踏勘

1、本次出租标的场地按现状出租,以实际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合同签订及场地移交

1、承租方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等。

2、场地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无偿交还出租方。

(三)物业管理

1、租赁期内,租赁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承租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租赁期内,全部租赁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承租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出租方协助。

3、承租方应积极维护该场地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承租方须遵循统一的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自觉接受属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出租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出租赁范围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出租方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否则视同承租方违约。

(四)租赁管理

1、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赁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赁费用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租赁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装潢和使用场地不得损坏出租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场地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4、租赁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承租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

5、租赁期内,租赁标的必须由承租方本人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标的及与他人合作经营。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可无条件收回场地,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租赁期内,因使用场地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承租方自行协调解决。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招标公告和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或拒绝接受出租方检查的,均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与承租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承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租赁期内,租赁场地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全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承租人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维护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五)承租方自中标公告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租赁价款支付:通过场地租赁,签订租赁协议,租期1+2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租赁满后评价结果合格并经承租方同意,可续签下一年合同,续签不超过两年。租金按照1年一次性支付,先支付后使用,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壹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与租赁费一并转账支付。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

交易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中标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一)由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对意向承租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向承租方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如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无效资格材料。资格审查及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意向承租方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或存在细微偏差内容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意向承租方作出澄清说明,但意向承租方不得对已提交材料进行修正,不得借此改变已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承租方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方不得离开开标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可能询标,以及等待一次性报价单开启。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方。

如不足3家报价,则流标处理;

如产生3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方中有优先承租权方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承租权方确定为承租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方中无优先承租权方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方)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

(一)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承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须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且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资格审查材料与报价单的递交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资格审查材料。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3 年5 5 14:00 --14:30

2.送达地点:以书面形式递交至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有巢接待中心会议室

(四)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23 年55 14:30 :。

2.开标地点:合肥滨湖国家森林公园有巢接待中心会议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拒绝接收。

意向承租人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承租人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综合部,联系电话:0551-6366327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董工,联系电话:13696502332/0551-6366327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13739276772/0551-63663272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综合部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

2023ZBXJ012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项目编号:某编号)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投标人授权代表,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参加招标的无需提供授权书,仅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附件3:

致: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方为对出租公告表示完全响应,遵照出租公告的要求,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出租公告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出租公告及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中标公示结束之日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

特此承诺。

 

 

意向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址:

联系人:

 话:

      

 

 

 

 

附件4:报价单封面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2023ZBXJ012

报价单

 

意向承租人名称:

 

意向承租人联系方式:

 

意向承租人(盖章):

 

 

 

 

 

 


附件5

项目名称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

项目编号

2023ZBXJ012

意向承租人全称      

 

最终报价

(人民币)

小写:元/年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报价单中最终报价为首年租金,租期内的租金递增情况按公告要求执行。

3、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4、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5、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合同

 

出租方(甲方):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包河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场地提供给乙方作为电玩车租赁经营使用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及其附件的地址、面积、用途、现状

森林公园儿童乐园电玩车场地租赁(二次)项目座落于合肥市滨湖国家森林公园儿童乐园内 活动区域为儿童乐园中央广场到小火车站台,场地面积约 1000 平方米,该租赁场地用途为  电玩车租赁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场地使用期限

场地租赁期限自2023年 月 日起至2023年 月 日止,计1年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租赁满后评价结果合格并经承租方同意,可续签下一年合同,续签不超过两年。

第三条:租赁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1、年租赁费用为人民币元(大写:元),场地租赁费用包含充电费3000元/年。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2、租赁费用每1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租金,计:( )。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使用时,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壹万元整,与租赁费用一并支付。

2、如乙方租赁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3、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场地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赁费用后,应于10 日内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租赁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场地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场地收回

1、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场地时应保证场地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场地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场地使用期间的场地、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电费除外)。

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场地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场地。

第七条:场地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场地使用期间,乙方对租赁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租赁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场地不得损坏出租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场地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承租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场地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场地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场地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租赁期内,租赁场地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场地主体结构的维修。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5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场地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场地证明等相关材料。但对于乙方是否能够办理相关证照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仅对场地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场地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场地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场地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场地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场地和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赁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场地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场地、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场地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租赁期内,全部租赁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承租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出租方协助。

7、租赁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租赁场地范围内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租赁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租赁时间结算租赁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租赁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场地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场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场地拆迁范围的。

2、因场地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场地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场地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不支付或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15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场地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场地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租赁该场地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场地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场地,合同期限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场地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退还已缴纳的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当年度壹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如因该场地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场地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场地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已缴纳的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不予退还,并向甲方支付当年度壹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300/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场地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300/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租赁场地对应的场地,甲方在租赁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租赁期满30日内将租赁场地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租赁场地进行租赁,乙方若愿意继续租赁,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租赁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租赁场地的租赁权享有优先租赁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场地。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租赁期内,经营活动不允许占道经营,不允许私自联系供货商占道促销,户外桌椅摆放需由景区管理方确认同意;

2、所销售商品名录及价格需报备至景区管理方,如有与景区内自营商品重复的,售价需经景区管理方确认一致,不可恶意竞争,如遇突发事件需服从景区管理方统一管理;

3.租赁期内,租赁场地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全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承租人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维护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5甲方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政策(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等)造成乙方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包河区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1.8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2乙方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前述地址联系方式为乙方书面确认,如有变更请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及相关部门(含司法机关)对乙方发出的书面函、法律文书以邮政快递一经发出即视为有效送达。

 

 

 

方:    (单位盖章)               乙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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